出自翠花
- 本条目首先在中文维基上创建[1],期望在中国大陆有更多的阅读和编辑者。但考虑到维基的权威性,对于新成长的内容并为给予保护,故在翠花维基上创建同样的条目。
- 2002年7月27日,《网络公民权利宣言》征集公民签名。
- 2009年10月8日,《网络人权宣言》征集公民签名。
- 条目创建者接受《网络人权宣言》起草人的委托,在维基创建此条目。但这并不等于本文所有的建议都和《网络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一致。
- 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公民对本条目提供意见,并加以改善。我们的长远目标是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论自由保护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并得到立法机构和程序的承认。
- 我们深知,也许我们中间目前并没有立法和司法机构的一员,也无法用选票,陪审团程序来表达我们对立法和司法的意见,我们个人的力量也许很渺小,但我们会坚持通过网络,媒体,诉讼,等任何公开的方式进行抗争,捍卫属于我们普通人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
网络人权宣言
- 站在人类历史长河的高岸上,我们将会看得更清楚:互联网这一新技术革命带来的社会变化和进步,对扩展中国人的自由与基本人权,无异于远古时代的铁与火、犁与轮对文明进程的影响。
- 我们注意到,网络公民传播的时代不可阻挡地来临。公民记者通过手机、数码相机拍摄事件,传播事实真相,已经成为时尚和新潮;网络也给公民提供出无限创意空间,通过博客、播客、网络论坛甚至是跟贴等途径,表达意见。
- 我们认为,关心公共事务是公民的责任,而关注网络言论自由也是网络公民的责任。网络公民合法地发表言论、报道真相,是行使公民权利,也是促进这个古老文明注入以个人幸福与基本人权为核心价值的新血液,促进全体国民的福祉,因之应该予以鼓励、善待和宽容。
-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如下理念是值得肯定的:
- 互联网言论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是人类的最基本的人权和最美好的价值之一,值得追求、珍惜、爱护。
- 每个网络公民(NETIZAN)在网络上合乎当地宪法原则和法律的发言,用文字、声音、图画、视频表达意见,应该受到保护、鼓励。
- 发表权是网络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此项发表权尤其体现在个人博客、播客,体现在论坛中。发表权不应受到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审查和干扰。持有与发表意见应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和权利。
- 编辑权应予以尊重;此项权利不应受到法律范围之外其他权力的困扰。
- 采访报道权是网络公民应有的权利之一;此项权利应受宪法的言论自由原则保护;公民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该尽可能重现事实真相,避免歪曲、捏造和恶意诽谤。
- 评论权和交换意见的权利是网络公民应有的权利之一,此项权利应包含有质疑和监督的权利,含有批评和抵制的权利。
- 匿名表达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匿名是为了作者更便利地表达意见。只要匿名作者合乎宪法和法律地表达意见,此种合法权利应予以尊重。
- 网络资讯搜索权是公民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的一部分。一方面,合法的网页资讯不应予以屏蔽;另一方面,对事关公共领域的个人资讯的搜索权,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 网络隐私权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网络公民的真实身份与个人资讯,除非经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被证明为必要,不得被网站予以公开。
- 合乎宪法和法律的网络信息自由流通权,应该予以尊重和保护。对违背言论自由原则的网站审查、屏蔽、封锁,应该被舆论谴责,并通过司法诉讼等程序寻求言论自由的正义。
- 我们呼吁,为使公民重视网络言论自由对全体国民人权与幸福的意义,应该设立网络人权日。
- 鉴于1911年10月10日,我们的先贤和志士浴血而起,终结了一个残暴的种族歧视王朝和漫长的帝制形式,在亚洲大地上首创了共和政体。为了追忆他们自由的热血和勇气,我们提议:每年10月10日,为中国网络人权日。
- 2009年10月8日
- 执笔人:凌沧洲
- 联署人:凌沧洲(北京,作家,学者,资深媒体人)
- 赵国君(北京,法律学者)
- 冉云飞(成都,作家,学者,编辑)
- 北 风(广州,资深网络媒体人)
- 昝爱宗(杭州,作家,记者)
- 张 辉(北京,学者,德先生研究所负责人)
- 唐吉田(北京,律师)
- 魏 克(北京,诗人,漫画家)
- 江天勇(北京,律师)
- 金光鸿(北京,律师)
- 韩一村(北京,律师)
- 郭旭举(北京,学者)
- 史义军(北京,现代史学者)
- 巴忠巍(河南,青年维权工作者)
- 左 樵(北京,教育工作者)
- 有意联署本宣言的网络公民,请按照”姓名+居住地+职业”的格式,电邮netzenright at gmail dot com。
网络公民权利宣言
- 作者:任不寐
- 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17號)《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實施前夕(《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12月24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0次署務會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產業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我們,互聯網絡的自由撰稿人,個人網站站長,以及關心網絡自由的人士,互聯網使用者,在此發佈《網絡公民權利宣言》,以捍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使用網絡的合法權利。
- 我們認為,以下原則是不言而喻的﹕
- 第一、「網絡公民權利」屬於公民自由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聯合國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公民權利的一部份。
- 第二、網絡公民權利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 (一)網絡言論自由﹕公民有權利在互聯網建立網站、網頁,有權利在任何公開發佈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欄發佈個人意見,非事後法律追溯不受預先禁止,被追溯的對象僅限於侵犯網絡言論自由和「明顯而現實」的誹謗行為。
- (二)網絡信息自由﹕公民有權瀏覽任何網站、網頁,公民有權通過電子郵箱、電子公告欄等交換信息,任何屏蔽網站和監視、禁止、限制、破壞上述個人信息交換的措施都視為非法。
- (三)網絡組織自由﹕公民有權利建立網吧等網絡服務機構,政府部門在這方面不得建立許可證制度。
- 為此,我們對《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建議中國立法機構、中國參加的國際人權組織對此法律的合憲性和正當性進行審查。我們確信,在目前的情況下,關於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對網絡自由的管轄權及其合法性,都有必要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違憲裁定,或根據法律規定,交付全民討論。我們建議,依法制訂限制政府權力以及限制政府侵犯網絡自由權利的法規已經勢在必行。
- 我們最後重申﹕現代政府立足於每個人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有組織團體的權利、質問政府決策的權利、以及公開批評政府的權利。只有通過自由和不受檢查地表達意見,社會才會出現文化繁榮和政治和平。網絡自由對人類和中國的進步事業具有開創性的建設意義。中國社會的近代轉型失敗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奉行閉關鎖國政策,包括公共領域對海外和國內民間社會實施封鎖。今天,我們有理由對閉網鎖國的政策保持警惕。
- 現代社會是開放社會,值此中華民族再次面臨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歷史關頭,任何封閉的措施都不利於中國社會與世界接軌,不利於中國社會的和平、進步。時局迫使我們再次進入一個責任的時代,每個公民和政府對此負有責任。捍衛網絡自由已經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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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公民權利宣言》簽署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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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讀者簽名。請把你的名字與所在地送來下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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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forum-owner at yahoogroups dot 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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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簽署人﹕
- 任不寐、王怡、余杰、余世存、陳永苗、吳思、劉曉波、師濤、楊小凱、茅于軾、趙誠、郝建、張遠山、牧沐、黃佶、笑蜀
- 新簽署人﹕
- (美國紐約)洪哲勝、(深圳)趙達功、(泰國曼谷)陳泱潮、(法國巴黎)蔡崇國、(美國紐約)徐水良、(湖南省婁底)吳輝、(青島)姜福禎、(青島)張名山、(濟南)車宏年、(濟南)申貴軍、(濟南)劉玉賓、(濟南)邵凌才、(濟南)于傲之、李新德、趙常青、憂國、(北京)萬延海、(澳大利亞)張小剛、(南京)許志林、福汐(周興平)、(美國紐約)高寒、(北京)馬文都、(北京)張曉平、(北京)行易、林紅、(澳大利亞)方圓、穆葉生、(浙江金華)黃諶、野火、袁洪生、(瑞典)張鈺、(美國加州)伍凡
- (以下64名由北京何德普提供)何德普、劉鳳剛、徐永海、馬強、高峰、錢玉民、薛洪、賀大山、王林海、李寶生、江小平、陳青林、何冠昌、張存珠、高玉祥、孟原新、周國強、楊靖、張暉、盧廣文、王志新、曹家和、劉喚文、侯杰、沙裕光、王哲、于林尊、王美如、龐辰龍、王根田、劉建新、胡默、孫立勇、馬少華,廖雙元、莫建剛、曾寧、李家華、方家華、金林志、熊晉仁、韋登忠、吳若海、杜應國、蘆永強、黃燕明、孫光全、徐國慶、張重發、吳郁、薛德雲、陶玉平、孫庭華、陳德富、季風、杜和平、徐應元、賈三友、趙金鵬、鄧永亮、黃曉敏、趙常青(重複)、王洪學、沈良慶
- (加拿大)盛雪、(加拿大)顧明、(加拿大)劉邵夫、(加拿大)杜智富、(美國)蘆笛、非文人、(美國)狼協、丁凱文、邋遢道士、(德國紐倫堡)費良勇、田佳(筆名﹕添磚加瓦)、(法國)蔡衛和、(河北滄州)郭起真、(山西太原)韓武、(法國巴黎)陳禮江、(美國紐約)胡安寧、新鬼、ldwdw、(北京市豐台區)徐仰藥、(江蘇南通)沈淦、易明、(法國)張健、(法國)封從德、(上海)曹建華、(北京)老木、王龍蒙(筆名﹕中戲)、張倫、(德國)齊墨、(新西蘭)呂柏林、(北京)鄭懷年(筆名﹕淮生)、(黑龍江)肖利軍、(黑龍江)全力、(黑龍江)楊福文、(吉林長春)唐元雋、(吉林長春)冷萬寶、(吉林市)劉紹坤、(吉林長春)李維、(吉林長春)梁立維、(吉林長春)賈偉、(鐵嶺)姜立君、(遼寧丹東)田曉明、(撫順)王德豐、(美國紐約)羊子、(瑞典)茉莉、(瑞典)傅正明、(北京)劉國強、(北京)李世忠、(北京)陳設華、(武漢)羿高歌、(湖北)劉飛躍、(紐約)蕭強、(美國紐約)劉青、(重慶)揚帆、(成都)歐陽懿、
- (台灣台北)楊淑明〔有條件簽署〕
本人參與簽署《網絡公民權利宣言》,但認為網絡公民權利各條
應有如下修正:(一)法律追溯對象應包含暴力與色情的犯罪活
動。(二)民主政府若經國會立法與法院同意,有權監控網絡訊
息。(三)網吧應有許可證制度,但只能限於用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與保護未成年民眾。
- 膽戰心驚、張三一言、魏碑、貝蘇尼、山賊、人權天賦、paul137、(杭州)東海一梟、(重慶)鄧煥武、(重慶)閆家鑫、(重慶)王明、(重慶)李運生、(重慶)許萬平、(重慶)何兵、(重慶)熊志力、(重慶)張杰、(美國)黃慈萍、(美國劍橋)郭羅基、(北京)趙伸、(北京)吳天民、(北京)白東平、(北京)景中、(北京)李全利、(北京)李春明、〔北京)梁景路、(西安)林牧、高凱、張宗愛、魏光君、馬駿
- (共205人)
- 2002年7月27日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