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制度
出自翠花
目录 |
多数代表制
依得票多少当选的投票方式。
单名的或多名当选者
多数代表制的当选者可以是单名,比如总统选举。也可以是多名,选民在一张选票上圈选不多于应选人数的多人,比如各级人大代表选举。
单轮与双轮投票
单轮投票中,得票最多者当选,即使得票最多者的票数相对于全部选票比例不高。
双轮投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当选者获得较多选票。
单名当选者的双轮投票:第一轮选举中,若有人得票过半数,则无需第二轮,若无人过半数,则取得票前列者举行第二轮。第二轮选举中,得票高于底线且最多者当选。
多名当选者的双轮投票:此类选举中,选民可在选票上圈选不多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比如5选3、3选2)。第一轮选举中,得票过半数者当选。若过半数者超过应选人数,得票多者当选,不举行第二轮选举。若过半数者不足应选者人数,取得票前列若干人举行第二轮选举,得票多且过底线者当选。
人大代表选举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属于双轮多名多数代表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第四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的目的是按比例赋予每个党相当于其实力数量的职权数额。所以比例代表制必然采用名单式选票,每个政党须提交一个次序排列的候选人名单。比例代表制又可分为数类,如最大余额法、汉狄法等。
最大余额方法
最大余额方法是比例代表制投票制度下,最常用的一种议席分配的方法。
香港立法会地方选区议席选举
《立法會條例 - SECT 49 地方選區的投票及點票的制度》
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542/s49.html
混合选举制
混合选举制主要指单一选区两票制,是一种结合了比例代表制和多数投票制的选举制度。选民需要投两票,一票选人,一票选政党,用来决定选举最终的当选席次总数。
台湾地区立法委员选举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民國96年》
第三十五條 (立法委員選舉區)
立法委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選出者,應選名額一人之縣(市)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應選名額二人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按應選名額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同額之選舉區。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以全國為選舉區。
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
前項第一款直轄市、縣(市)選舉區應選出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第六十七條(當選及婦女保障名額之計算方法)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